广西出入境政务服务指南
2010年4月12日 来源:
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、签注的条件
(一)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、定居、访友、旅游、接受和处理财产,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,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。
(二)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、文化、科技、体育、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、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、采访,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。
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、签注需提交的材料
(一)提交如实填写完整的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》。
(二)提交申请人2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,规格为33mm*48mm。
(三)交验身份证件。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(未满16周岁的除外)、户口簿原件,并提交复印件。
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》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》、定居国外的证明,并提交复印件。
(四)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,并提交复印件。
(五)已持有效《往来台湾通行证》的,提交《往来台湾通行证》。
(六)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。
1. 应邀前往台湾的,提交国务院台办“赴台批件”原件,或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。
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,提交工作证明,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。
由组团单位代办的,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。
2. 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,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“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”原件。
(七)单位意见。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。
持国务院台办“赴台批件”人员申请前往台湾,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