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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旅游质监部门温馨提示
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3-7 10:57:01

广西旅游质监部门温馨提示 

结合今年“广西旅游质量效益年”和“让游客满意在广西”活动的深入开展,在三·八节和“3·15”来临之际,广西旅游质监所谨向广大市民温馨提示:
    一、仔细查验旅游公司的经营资质。消费者在选择旅游服务时,要选择持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备经营资质的旅行社。出境旅游时,要选择持有国家旅游局核准具备出境旅游经营资质的国际旅行社。
    二、慎重签订旅游合同及相关文本。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,一定要将日程安排、食宿条件、就餐和交通标准、购物次数等内容加以明确,凡遇有歧义或含糊其词的内容,必要时在合同补充文本中予以说明。
    三、防备落入“零接待费”、“负接待费”陷阱。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,要事先多渠道了解旅游产品的有关信息,要尽量选择经营规范、信誉较好的旅行社。通过正规渠道了解各种旅游线路的正常价格,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旅游,避免落入“零接待费”、 “负接待费”陷阱。
    四、旅游购物要主动索要有效票证。消费者在旅游购物中,尤其是选购贵重物品时要理智、谨慎,要主动索要有效的购物凭证。在香港购物时,还要尽量选择贴有“优”或“正”字标志的商家,确保明码标价,正版正货。
    五、发现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要及时交涉。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一旦发现服务质量问题,要立即与出发地或接待地旅行社联系,或回到常驻地后,收集好有关证据材料,从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,60天内向当地旅游质监所、消费者协会投诉。如出现强迫交易、敲诈勒索等情况,还应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。

广西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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